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学生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1-07 08:21:23编辑:阅读次数:

 

第一条 符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条件的学生经过评选确定,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的种类有:大会表扬、通报表扬、发给证书、奖品、奖学金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一定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者。
2、在校级以上竞赛中取得名次者。
3、在劳动值周活动中或清洁卫生劳动中成绩显著者。
4、拾金不昧事迹突出者。
5、维护学校纪律、秩序、治安等方面成绩突出或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有功者。
6、在舍己救人、抢险救灾、保护公共财产等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7、为提高学校声誉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第四条 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要填写审批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将获奖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第五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大会点名批评教育处分:
1、上课经常迟到、早退者;旷课12学时以下者。
2、不服从班主任、班干部管理,影响工作开展者。
3、损坏公物价值在10元以下者。
4、违反规定吸烟,喝酒者。
5、不按规定佩戴胸卡,不服从管理者。
6、熄灯后不按时就寝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擅自留宿他人者;翻越院墙者。
7、经常性夜出晚归者。
8、经常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讲卫生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有偷窃行为,作案价值一百元以下者。
2、因破坏公共财产、私接电源、吸烟引起火灾情节较轻者。
3、参与打架,未伤他人者。
4、旷课12学时以上,30学时以下者。
5、擅自挪动监控摄像头,情节较轻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有偷盗行为,作案价值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
2、因破坏公共财产、私接电源、吸烟引起火灾情节较重者。
3、参与打架,情节较重者。
4、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
5、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6、参与赌博者。
7、旷课30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有偷盗行为,作案价值五百元以上者。
2、参与打架致人轻伤者。
3、提供凶器、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
4、旷课40学时以上72学时以下者。
5、破坏监控设备、线路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持械参与打架致他人重伤者。
2、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
3、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4、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
5、连续旷课72学时或累计旷课108学时者(早操、晚自习均按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重处理:
1、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2、在校期间多次受到处分者。
3、酗酒闹事者。
4、侮辱、谩骂、殴打、报复管理人员者。
5、敲诈勒索者。
第十二条 附加处罚:
1、故意破坏公物者,加倍赔款。
2、打架致伤他人者,赔偿受害人医药费用。
3、警告以上处分者,受处分期间停发助学金、奖学金。
第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存入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均在校内张榜公布,并将处分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第十七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1、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决定。
2、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处分时限为: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期满,如能认真改正并有显著进步者,本人申请,班主任、专业部签署鉴定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立功或其他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