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1-07 18:42:37编辑:阅读次数: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减少和杜绝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差错和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教学和教学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差错及事故可被认定以下四个等级:

教学差错:指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指较重大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的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重大教学事故: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特大教学事故: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一)下列情况属于教学差错

1.上课(监考)迟到5分以内;

2.擅自提前下课5分种;

3.上课(含实验课)期间擅自离开岗位5分钟以内;

4.擅自调课1次;

5.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成绩;

6.上课接、打电话;

7.不按时间上交授课计划;

8.未按照授课计划布置作业;

9.不按规定评定学生课程成绩;

10.审查不认真,错发或漏发学生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

11.未按有关规定将实训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教学设备准备就绪,致使15分钟后无法上课。

12.由于开课前未及时向教学管理处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科未及时采购,无特殊理由导致开课一周后学生未得到教材。

13.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卷及标准答案;

14.教师酒后上课;衣冠不整进教师、上课接打手机,

15.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教学、科研会议;

16.(教师上课和学校需要考勤的环节)没有真实并按时记录考勤3次以内;

17.教师不重视维护教学秩序,对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管理不严;

18.教师衣冠不整、不雅进入教室;。

18.教学管理处认定的其他教学过错。

(二)下列情况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标准编制授课计划(各类实训、课程设计等);

2.上课无教案;多媒、机房课无课件,上课接打手机超过5分钟

3.上课(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的;

4.擅自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的;

5.上课(含实验课)期间擅自离开岗位超过5分钟;

6.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

7.未完成授课计划规定的学时内容2-6个课时;

8.擅自变更学生考试成绩;或丢失学生成单的

9.没有按照规范要求造成教学设备、仪器损坏的;

10.在考试监考过程中发现了舞弊现象不报告;

11.擅自请人代课;或者因出差等需要调课,在没有调好课前离开,造成学生上自习的。

12.旷教(包括上课、监考、实训等);

13.试卷命题马虎,出现三处以上错误,试卷漏改、错改在10分以内,统分、登分偏差在5分以内,评分不公正;

14.未经教学管理处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15.试卷在出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16.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17.考场安排不当,造成考场密度过大或监考人员安排过少,存在作弊隐患的;

18.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19.在课程教学中,整个学期未按要求布置作业;或学生的作业本按规定交,但在整个学期中无批改;

20实训准备未做好,致使实训无法完成或实训工作无法正常安排;

21.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

22.在负责顶岗实习期间,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手册,或虽完成没有及时收回上交教学管理处的。

23.教学部认定的其他教学过错。

(三)下列情况属重大教学事故

1.一个月内上课迟到或擅自提前下课累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2.一个月内旷课两次以上(含两次)。

3.擅自停课;

4.不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度和学时实施教学,擅自压缩课时,提前结束课程教学;

5.故意损坏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具,情节严重;

6.利用教学活动散布错误(或反动)言论;

7.考前故意泄露试卷内容;

8.利用教学活动散布严重错误的政治言论、有损于学校形象、声誉的言论等;

3、教师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教学,造成公私财产较大损失或学生较严重受伤;

4、教学管理部门丢失整班学生成绩单或试卷;

5、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7、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隐瞒教学事故不报。

(四)下列情况属特大教学事故

1、教师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教学,出现人员死亡的;

2、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隐瞒重大教学事故不报。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向责任人所在部门告知。经调查核实后,按一次一表填写“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教学事故记录表”,在两天内(公休日除外)报教学管理处。若责任人为教学管理处工作人员,则直接报主管校长。事故记录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联名代替。重大教学事故,应附上责任人或有关发现人、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二)对于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或包庇责任人的个人或部门,在发现之时都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发生后,对于积极举报者(非责任人),学校给予奖励。

(三)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管理处审定,依据相关制度报主管校长批准。重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由教学管理处主任审查,报主管校长审定。特大教学事故除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累计出现2次教学差错,第3次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第3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由教学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专业部主任签发《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2.11年内出现1次一般教学事故,2次教学差错,在责任人所在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先、评优资格,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得评定职称和职称进级。

(二)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教学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专业部主任签发《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2.11年内出现1次重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其两个月的校内(或岗位)津贴,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行政职务和工资调整,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先、评优资格,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准评为优秀;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和1次较大教学事故或2次较大教学事故,其最后1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三)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教学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专业部主任签发《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2.11年内出现1次重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其半年校内(或岗位)津贴。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行政职务和工资调整,取消参加学校的任何评先、评优资格。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11年累计发生2次重大教学事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扣发全年的校内(或岗位)津贴,从当年算起2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行政职务和工资调整,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令其停教或停岗一年或调整岗位。累计出现3次重大教学事故,解除其岗位聘任。

4.任现职以来,1人累计出现2次重大教学事故,推迟1年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每超过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再推迟1年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特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学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认定,主管校长签发《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2.发生特大教学事故一次,当事解聘离职,触犯法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相关情况处理

1.1年内发生一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其教学工作年终考核不准评为优秀;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无论何种等级),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3.《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各一式五份,教学管理处、人事科、财务科、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各一份。处理意见同时作为年度考核、工资调整、评先、评优、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及工作调动等的参考依据。

4.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30天内向教学管理处、人事科直至学校申请复议,学校组织复查核定,做出认定或纠正。逾期视为无异议。

5.对于首次具实积极举报教学事故者,学校按所举报的教学事故的认定等级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50元。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