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数字化校园应用管理制度
时间:2017-01-10 16:55:02 阅读次数:
        为了保障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数字化校园络系统安全、促进校园数字化应用和发展、保证数字化校园络的正常运行,为我校师生提供一个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教学、科研和办公环境,促进学校与外界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和科研合作,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 管理组织机构
第一条 数字化校园管理小组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校务办、教导处和图文信息中心负责人组成,下设数字化校园信息安全小组。
第二条 数字化校园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我校数字化校园及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统筹入网部门与校园网中心主结点的联接;
3、监督数字化校园系统的运行及网络安全、保密事宜;
4、研究和审定数字化校园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决策。
第三条 数字化校园信息安全小组由分管副校长牵头,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室的网络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图文信息中心在数字化校园管理小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负责数字化校园的短期规划、建设、日常技术运行管理。
第五条 数字化校园的信息安全稽查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应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 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数字化校园信息安全由数字化校园信息安全小组负责。
第七条 学校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化校园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八条 校园网络出口处应安装防火墙以便对有害连接和有害信息进行记录和过滤。所有提供公开服务的计算机上均应安装病毒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对网络连接进行记录。
第九条 数字化校园系统用户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图文信息中心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条 配备的防病毒软件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认证的产品。对防病毒软件必须及时进行升级和更新。
第十一条 任何连入数字化校园系统的计算机均须安装病毒防火墙。重要部门的计算机,如财务用机、图书管理系统、应当做到专人、专管、专用,避免交叉使用。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盘、硬盘及其它移动存储器。对外来光盘、软盘、硬盘及其它移动存储器,使用前要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如用户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必须马上将受感染的计算机与数字化校园系统隔离,防止病毒扩散,同时上报图文信息中心,以便迅速对网络和所有工作站进行查毒。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数字化校园系统用户不得利用数字化校园系统及互联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破坏安定、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各种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各处、室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数字化校园系统用户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第十六条 数字化校园及附属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 
第四章 网络教学应用
第十七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各处室应根据履行职能,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在数字化校园平台上开展信息开发、应用与研究工作,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科学化,以信息化促进管理水平提高,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广大教师要认真学习计算机基本知识,不断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正确地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常规事务,开发网络教学课程,将计算机更好地应用于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将积极引进一些制作质量好,学科内容精,教学设计特色鲜明的优秀的网络教学课程。供广大的教师和学生们共享。积极引进和开发制作平台,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开发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部利用网络集体备课,并制作出内容充实、版面活泼、能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将抽象内容具体、形象、生动化的网络教学课程。
第五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及数字化校园管理部门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条例若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有关管理法规相抵触,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条例解释权为洛阳经济学校数字化校园管理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